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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09月28日 10:59  

朝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加强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含公益岗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全校教职工均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考勤管理与要求

第三条 勤范围。全校各类在职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一)根据岗位分类管理原则,按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实行分类考勤。实行坐班制人员,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实行坐班制人员,按所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学习和会议以及其他需计入考勤的时间进行考勤。

(二)新入职的专任教师须坐班至少一年,各二级学院要做好新入职专任教师在坐班期间的工作安排。

(三)全校教职工按要求参加学校或各单位统一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并按要求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勤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与请假制度,狠抓思想教育,强化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须指定专人作为考勤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登记、统计、报送等工作,考勤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

(二)实施考勤公示制度,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日常考勤管理,每个月教职工考勤情况需面向本单位职工进行公示。

(三)实行考勤月报制度。各单位(部门)的考勤负责人于每月5日之前(如遇节假日提前报送),将公示后的《朝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整理各单位考勤汇总表、请假审批表,建立各单位请假台账,形成考勤月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

第五条 考勤管理。各单位(部门)负责具体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管理,把落实考勤规定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事项来抓,不要随意降低考勤要求。

(一)作息时间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规定,各单位(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学校的作息时间,如特殊岗位与学校作息时间不一致的,由二级单位提出相应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二)人事处是学校负责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指导与监督,不定期组织抽查各单位的考勤执行情况(检查日常考勤记录、月考勤汇总表、请销假审批手续、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考勤结果运用。考勤是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辞聘解聘、工资调整、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请假、审批与销假

第七条 请假。教职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活动,应办理请假手续,填写《朝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见附件),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八条 请假审批

(一)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请销假须履行正常请假程序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组织部备案。

(二)其他教职工。其他教职工请假,单次请假在5个工作日(含)以下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备案;单次请假在6-10个工作日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单次请假在11个工作日以上的,须经所在单位(部门)会议研究、报人事处审批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章 请假类型及规定

第十条 事假

(一)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公休假或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务;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

(二)事假处理。依据《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1.全年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5个工作日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3%,减发工资基数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一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须凭有效证明(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可以办理请假手续;全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含6个月)列入长期病假,申请长期病假单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跨学期申请病假须重新审批。病假包含公休、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二)病假处理

1.病假在两个月之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

4.获得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的,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可提高工资待遇。

5.超过6个月以上的病假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痊愈后的工作时间可以与病假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原参加工作时间不变。

6.全年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7.新入职教职工在试用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须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 婚假

(一)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教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10天婚假,婚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二)婚假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婚假在办理结婚注册登记手续后一年内休假,逾期不补。教职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产假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教职工凭生育服务登记表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产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教职工,在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提供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每年给予10天育儿假。

学校属于享受寒暑假单位,育儿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三)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护理假

(一)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提供相关证明),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二)其他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每年累计在5个工作日(含)以下的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妻子晚育分娩,男方可休护理假15天。

(四)护理假包含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 丧假

(一)教职工请丧假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的,可请丧假3天;需在省外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

(三)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探亲假

学校属于享受寒暑假单位,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探亲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部门)须在3天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并经朝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工伤假,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教职工在工伤假期间,国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正常发放。

第十九条 因工作与学习需要,离开学校或工作驻地,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备,工作或学习期满后不能正常返校的,应按管理审批权限办理延期或请假。

(一)干部挂职和借调,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履行请假手续,报人事处审批。

(二)公派外出学习、公(自)费进修、访学,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报人事处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部门与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均只能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假,超过部分的请假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假。其他假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三)教师无故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者。

(四)因公外出期满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五)未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或集中活动的。

(六)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七)经查明编造虚假请假理由和佐证材料的。

(八)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实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九)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者,或出国(境)学习人员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或出国(境)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者。

第二十四条 旷工处理

(一)教职工连续或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以下的,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补贴;连续或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的,停发半个月的工资(包含绩效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的人员,视为其单方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将予以除名,停发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时抽查,核查群众反映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由学校考勤监督检查工作组接受相关反映并及时调查反馈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做好请假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

(一)申请审核监督。严格核查请假证明材料,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病假建议书,事假等需提供合理佐证材料。

(二)分级审批监督。要做切实做好考勤责任分工、请假分级审批、规范审批流程、请假与销假等工作的监督管控。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对违反请假和考勤制度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各单位(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请假佐证材料、弄虚作假、不遵守工作纪律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考勤纪律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事实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不如实反映、不及时报送考勤情况、违反考勤纪律的单位或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并按国家相关文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退休返聘人员的考勤,由返聘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考勤、奖惩及请假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有关考勤及请假的有关规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提到的假期天数,无特别说明的均包含公休日;按日(工作日)扣发的计发标准为扣发项目金额/21.75天。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朝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025年8月31日

下一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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