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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制度规定

2024年09月27日 1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岗位责任,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辽宁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编制内的在职教职工。全校教职工均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教职工因故离岗、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本部门组织的活动,均需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故离岗而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视为旷工、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章 请假类型及规定

第四条事假

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个人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凭有效证明可以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生育假

生育假分为生产假、护理假、流产假、节育假和哺乳假。

(一)生产假

女职工产假98天(含产前休息15天),属于晚育(女职工23周岁以上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60天;经医院证明属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

(二)护理假

妻子晚育分娩,男方可休护理假15天。

(三)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节育假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休假。

    (五)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每日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婚、丧假

(一)教职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女职工年满23周岁、男职工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7天。

教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婚假期间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

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八条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其工伤假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应利用寒暑假时间,其它时间不准假。

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条事假

校级正职领导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级副职、中层正职领导请假1天以上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中层副职领导请假1天以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校级副职、中层领导请假由人事处备案;普通教职工事假在7天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所在部门备案;事假在8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事假在15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病假

校级正职领导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级副职、中层正职领导请假1天以上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中层副职领导请假1天以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校级副职、中层领导请假由人事处备案;普通教职工病假在7天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所在部门备案;病假在8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病假在15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教职工申请3天以上病假的凭二级乙等或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审批,诊断书与《朝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一同送交备案部门存档。长期病休或住院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向校长报告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送交人事处存档。

第十二条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因公出差请示权限:校级正职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级副职、中层正职领导出差1天以上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并负责通报主要领导;中层副职领导出差1天以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教职工请生育假、婚(丧)假、工伤假审批权限:校级正职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级副职、中层正职领导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中层副职领导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普通教职工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生育假、婚(丧)假、工伤假的备案工作。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十四条教职工办理各类请假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填写《朝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二)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三)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四)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意见;(五)所在部门或人事处备案意见;(六)请假期限结束后到备案部门销假。

第十五条教职工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程序:(一)申请人填写《朝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办理出国(境)申请表》;(二)由本部门负责人(中层干部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三)人事处通报学校主要领导后,予以备案;(四)申请人到办公室签印。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还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教职工参加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讲学等,经学校批准后,填写《朝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外出学习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外出学习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考勤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考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期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部门考勤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时了解各部门考勤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除担任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外,所有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必须参加每周由学校或所在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坐班期间,离开朝阳市区必须按本规定中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的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的考勤工作由部门行政领导主管,要求各部门必须安排一名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为人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的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第二十条月应出勤天数按每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实际出、缺勤天数计算;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以每一节课折合成一天计算,教研、科研、政治学习以及学校和部门组织的其他活动以每一次活动折合成一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勤公示制度,做到考勤结果公开透明。人事处每学期向各部门全体人员公示考勤结果,便于广大教职工监督。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

第二十二条考勤要求

(一)学校实行8小时工作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

(二)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

(三)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各部门需将教职工返校报到情况上报人事处。

(四)各部门考勤人员每天应认真考勤并及时做好考勤记录,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人事处。

(五)各部门考勤负责人和考勤人在考勤工作中有失职守,没有对缺勤、旷工人员及时处理,或者瞒报、漏报、迟报考勤报表,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考勤人的责任。

第六章 旷工与自动离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其他部门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的,或到外单位工作的,以及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七)申请外出进修,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完相关手续而擅自离岗的;经批准的外出进修期满或者进修培训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不按时回校返岗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自动离职

教职工有擅自离岗行为的,所在部门领导应及时督促本人返回工作岗位,经教育无效,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的人员,视为其单方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将予以除名,停发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将书面公告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在工作期间至少有一人值班,其中教学部门要保证有一名中层领导值班。

第二十六条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及旷工处理办法按国家、省、市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地方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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